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邹晴 陈岁红 长沙报道
在好莱坞大片中,汽车为躲避即将来临的危机,直接冲进路旁建筑,这样的“惊险场面”层出不穷。但若是现实发生同样的场景,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责任的比例又如何确认?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2年6月,因发生刮擦事故,G234线西往东的行车道被占用。文某甲驾驶大型货车由西往东行驶至此路段时,因前方设有路障,遂越过道路中心线借对向车道通行,正遇文某乙驾驶小型客车由东往西行驶至此。为避让货车,文某乙在来不及安全停车的情况下,急忙向右打方向驶离道路,并碰撞到路边周某家的厨房墙壁,导致周某房屋受损。
经评估,周某房屋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修复项目价格(含损坏室内财物价格)为35000元。
为了拿回房屋损失,屋主周某将文某甲、文某乙及其各自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那么,文某甲、文某乙及各自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若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文某甲方认为,房屋系文某乙驾驶的车辆撞击导致,而文某甲与文某乙各自驾驶的车辆未发生接触和碰撞,本次事故是文某乙驾驶车辆处置不当,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文某乙方认为,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文某甲驾驶的车辆逆行占用了车道,导致了紧急情况产生,应当由文某甲承担全部责任。对方车辆为重型半挂车属于大型货车,文某乙车辆为小型客车,在此种紧急情况下,司机避免正面相撞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事故,才紧急避险驶向房屋一侧。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周某的房屋系由文某乙驾驶车辆直接碰撞导致损坏,但文某乙系因避让对向越道行驶的文某甲的车辆,而紧急向右打方向驶离所致,故文某乙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行为特征,但因其紧急避险措施不当,导致了周某房屋的损坏,其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文某甲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在其车道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需借道通行的情况下,未确定对向车道安全即越过道路中心线借对向车道通行,从而导致在自己车道正常行驶的文某乙因避让不及而发生本案事故。文某甲系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亦应承担相应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最终认定文某甲、文某乙对原告周某的损失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由文某甲、文某乙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各赔付周某17500元。
判决后,文某甲的保险公司不服此判决,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长沙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醒,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以损害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因紧急避险人避让风险、排除危险的行为有其正当性和合法性,一般情况下,法律将紧急避险作为免责的事由。但是,在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给他人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情况下,紧急避险人仍然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邹晴 陈岁红
编辑:周怡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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