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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网红餐饮“笨罗卜”,“罗记笨罗卜”被判赔2.8万元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邹晴 编辑:陈纲 2024-04-19 18:48:11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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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4月19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邹晴)傍上网红品牌就能乘上东风?宁乡一家湘菜店自作聪明地在“笨罗卜”前加上了自家老板的姓氏,本以为能蹭到一波热度,却不想等来了法院的一纸判决书。

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立即停止侵害“笨罗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28000元。

原告卜某是“笨罗卜”系列商标的注册人。2017年开始,卜某先后成立多家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服务,其经营的“笨罗卜浏阳菜馆”位居长沙家常菜好评榜、口味榜前列,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前来打卡消费。

2022年8月,被告罗某成立了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其店内的店招、宣传牌、点餐码均使用了“罗记笨罗卜”标识。抖音博主在宣传该店时使用了“长沙排长队”“火爆长沙”“长沙笨罗卜来宁乡天虹了”等字眼,并关联了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的团购套餐。

而在探店视频中,博主还曾提出“怎么想到把笨罗卜开到宁乡”的问题,罗某也没有否认这种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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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未否认自家店并非长沙“笨罗卜”

原告卜某认为,被告使用与“笨罗卜”商标相同或近似程度很高的标识极易导致公众对原被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被告还擅自将“笨罗卜”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原告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相同的餐饮服务中,构成不正竞争。

据此,卜某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经营范围均为餐饮服务,构成服务相同。被告在经营场所的店招、菜单、点餐码、背景墙,及美团和抖音的店名、套餐、部分宣传图片上使用的“罗记笨罗卜”标识其中的“笨罗卜”三字,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系列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方面基本一致,构成商标近似。被告在同种服务上使用或突出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容易使一般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在案证据证明客观上已造成了混淆结果,故被告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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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记笨罗卜”让不少网友产生混淆

关于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均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具有竞争关系。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位于长沙市内,理应知晓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但仍然将“笨罗卜”作为企业名称中的核心字号进行登记,明显具有攀附原告“笨罗卜”知名度而为自身吸引消费者、制造市场优势的故意,客观上亦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因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聘请律师、进行取证认证等事实,酌情确定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的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为28000元。

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恪守诚信原则,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增强自主创新意识,避免恶意抄袭、模仿等“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企业要想赢得市场,必须立足自身商品品质的提升与服务的优化,以匠心精神,久久为功打造属于自身的品牌价值与市场,而不是耍小聪明,借助知名品牌商标“蹭流量”,这样不仅走不长远,还会触犯法律红线。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邹晴

编辑:陈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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