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大量倒卖野生动物,“野味贩子”不仅坐牢还得赔钱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宋芳 2024-04-26 17:30:54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时刻新闻4月26日讯(记者 肖依诺)天上飞的、地上跑的、水里游的……有的人喜食“野味”,为了大饱口福而重金求购;有的人见钱眼开,为了牟利做起了“野味”生意。近日,由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倒卖野味”案宣判,被告人受到了刑事民事的双重追责。

2021年3月至2023年8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经营鳝鱼、水鱼等水产生意的过程中,发现售卖野生动物生意获利更大。为牟取非法利益,黄某某铤而走险,在经营水产生意的同时,向周边乡镇农户大肆收购乌梢蛇、果子狸、竹鼠、麂子等各类野生动物,并将其倒卖给饭店(该饭店已另案处理),送上餐桌供人食用。

经核查,被告人黄某某向他人销售各类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共计3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现场查获了黄某某存放在他人家中的100余斤蛇类死体。经专家鉴定,该批蛇类均为乌梢蛇,属于“三有”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共计63条,经济价值18900元,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37800元。

2023年8月2日,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了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破坏了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区法院采纳了该院的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37800元、鉴定费3000元;并责令其在常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检察官提醒,从营养价值上来看,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的差别微乎其微,不能延年益寿也不能青春永驻,而且野生动物身上携带大量病毒、细菌和寄生虫,会带来极大的健康风险。

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物种的多样化,请不要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一旦发现有人违法出售、收购野生动物,请立即报案!非法猎捕、出售、收购、运输野生动物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生态损害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一条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宋芳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ontent/646848/60/13776493.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