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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精准监督,让盗窃者“罚当其错”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杨子涵 编辑:肖拓 2024-04-08 20:56:03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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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4月8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杨子涵)近日,古丈县检察院收到一份检察建议书的回复函,针对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安机关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熊某某重新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让熊某某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

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在古丈县古罗大道通明山隧道附近4次盗窃道路绿化带内的景观植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60元。

古丈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定,熊某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该院对熊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对熊某某不起诉后,是否意味着熊某某的盗窃行为不用受到任何处罚?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办案程序,古丈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对熊某某宣告不起诉后,将该案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经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全面审查后,向公安机关发出了《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检察意见书不能一发了之,要紧盯落实情况。所以我们对该案进行了跟进监督,也发现了新的问题。”承办检察官表示。

检察官在对案件再次审查时发现,公安机关对熊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15天的天数,我们认为不当。”

虽然熊某某的盗窃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较重情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熊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减轻处罚”情形。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既具有“情节较重”情节,又具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结合本案,公安机关应当对熊某适用“减轻处罚”,即依法对其应当在5日以上10日以下的幅度内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并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据此,古丈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对熊某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接收并采纳了检察建议,撤销了原有决定,重新作出了对熊某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

“检察机关推进行刑反向衔接的意义不仅在于杜绝‘不刑不罚’,消除行政处罚‘盲区’,还应当包括对后续行政处罚的监督。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及时跟进监督,不仅规范了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同时也保障了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只有罚当其错,不枉不纵,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古丈县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龙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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