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5月22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周婧 张琦 蒋文娟)“多亏了检察院抗诉,不仅为我们挽回损失,还帮助公司规范经营活动、防范法律风险!”近日,拿到再审改判文书的张家界某国旅公司负责人,激动地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感谢。
以旅游立市、兴市的张家界,是湖南全域旅游的龙头和美丽中国的靓丽名片。2023年,永定区检察院在开展“检护旅游发展”专项行动中,注意到一起长达四年的涉旅游合同纠纷。
2019年10月,张家界某国旅公司(下称张家界某公司)与广东某国旅东莞分公司(下称东莞某公司)进行旅游业务合作,约定前者先行报价,双方谈妥相关事项后,后者支付旅游团队预付款15000元,待前者履行服务后,后者再支付团款尾款19500元。
然而,在东莞某公司付好预付款、张家界某公司履行旅游接待义务后,东莞某公司却一直拖欠尾款不付,并且多次催款未果。
2021年7月8日,张家界某公司将东莞某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认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及东莞某公司欠付尾款的事实基础,却以张家界某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双方之间对案涉团款的结算依据,现有证据无法核实东莞某公司最终欠付的团款数额为由,驳回了张家界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张家界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3年3月,张家界某公司向永定区检察院申请监督。办案检察官深入调查核实后发现,张家界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案涉业务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
在依法询问当事人并调取了完整的聊天记录后,承办检察官认真比对计算案涉团队的项目及费用,发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证明张家界某公司的诉讼主张,根据法定证据适用规则,结合全案证据可核算出东莞某公司最终欠付的团款数额,并非不能裁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东莞某公司作为广东某国旅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当由广东某国旅公司承担。
综上,永定区检察院向张家界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张家界市检察院认为提请抗诉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遂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永定区人民法院再审。
2024年1月,永定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张家界市检察院指令永定区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日前,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广东某国旅公司支付张家界某公司团款1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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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依诺 周婧 张琦 蒋文娟
编辑:戴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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