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0月2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杨珺玲 李嘉威)公然撕毁法院执行公告、挑衅司法权威,违法了吗?近日,郴州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恶意撕毁法院执行公告的市场管理员曹某强制拘传,并罚款5000元。
因一纸房屋建筑合同,杨某拖欠李某、廖某款项,李某遂起诉至嘉禾法院,嘉禾法院依法判令杨某支付李某、廖某八百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杨某迟迟未按法律生效文书履行义务,嘉禾法院遂进行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干警依法查封了杨某名下位于某市场的十余个门面,并在市场张贴腾房公告,告知相关人员腾空门面,禁止继续占有他人财产。
然而,受雇于杨某的市场管理员曹某,在执行干警刚离开现场,便公然、故意撕毁了法院张贴的腾房公告。被执行干警目睹,并当场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因市场围观群众较多,曹某的行为影响恶劣,且在强制拘传时还拒不配合,迫使干警使用警械,本应予以严惩。鉴于曹某被拘传后及时反省,并当场写下悔过书,深刻检讨了自己蔑视司法权威的错误行为,被执行人杨某也主动来院检讨,承诺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后续执行事宜,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取得了申请人谅解,嘉禾法院遂决定对曹某罚款5000元,并对曹某、杨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法官提醒,法律文书是司法权威的象征,故意撕毁法律文书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大家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莫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杨珺玲 李嘉威
编辑:徐丹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