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1月26日讯(通讯员 李嘉欣 滕明松 记者 肖依诺)“销售额一共998元,却面临150万元以上的天价罚单,‘巨大的教训’可能会压垮一个人甚至整个家庭的生计。”近日,在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妨害药品管理跨省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检察官滕明松表示,“在维护好药品市场秩序的同时,也必须为小微主体创造良性的生存环境,执法必须慎之又慎。”
原来,该案的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在不具备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上家购进肉毒素针剂并先后销售给胡某某等3人使用,销售金额共计998元。
该案由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按照相关规定移送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办理。
非法售卖肉毒素被不起诉后,案件就结束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在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后,天元区检察院认为“不刑”≠“不罚”,于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了《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给予邓某某相应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的多少成为案件的焦点,法律对于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一般较为严厉,罚款起点为150万元,而在邓某或类似的药品安全案件中,往往存在着“小过重罚”的争议。
鉴于此,天元区检察院多次与市场监管部门磋商,建议其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承受能力,依法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吸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应当事人要求召开公开听证,经讨论认为,邓某无主观故意且并未造成使用者不良反应的严重后果,依法决定适用减轻处罚,按照销售金额的30倍处罚没款30998元,既严厉惩治了妨碍药品安全的行为,又给了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邓某表示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并主动缴清了全部罚没款。检察机关的介入,让“过罚相当”的原则得以更深入的体现。
检察官指出,办案不能仅满足于合法合规,而应追求融天理、国法、人情于一体,在个案的办理中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行政处罚理应保障老百姓用药安全,同时也要对违法行为人形成一定的威慑,执法的力度与温度并存,以此促进形成正向循环的药品管理秩序。跨省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践行离不开不同区域、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的沟通配合,也离不开相关行政部门的协作支持,应凝聚多方合力,更为全面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力推动“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落实见效。
来源:红网
作者:李嘉欣 滕明松 肖依诺
编辑:张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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