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2月19日讯(记者 肖依诺)顺路搭载邻居,却“好心办坏事”,发生交通事故,还被邻居告上法庭。12月19日,湖南高院发布一起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法院判决认为,在这类事故中,“善意供乘人”可减责。
何某与龚某系邻居关系。2023年5月1日,龚某驾车前往A地,何某便乘车一同前往。返程途中因倒车时车辆发生颠簸,导致副驾驶乘客何某受伤、车辆受损。
后经司法机构鉴定,何某腰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并左侧椎弓板及棘突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何某遂将龚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8825.6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驾驶的车辆系私家用车,非营运车辆,龚某与何某系邻居关系,龚某出于好意免费搭载何某,龚某与何某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
该案中,龚某系正常驾驶车辆,不存在违法行为,但其作为驾驶员,在车辆驾驶过程中,没有尽到注意、谨慎义务。
在依法认定何某的经济损失后,基于公平原则,法院酌定由何某自行承担85%的责任,龚某对何某的经济损失承担15%的责任。因龚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20000元/座,扣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后,再由龚某承担20921.05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指出,“好意同乘”,即日常生活中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该行为具有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好意同乘”的减责原则。
但,若是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故驾驶人在无偿搭载他人时,对乘车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的过程中应审慎注意,安全驾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编辑:戴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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