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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城说法》㊳ | “算不算”工伤?

来源:红网 作者: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王新凤 2025-08-05 17:33:50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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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王某是湖南某物业公司的一名员工。2021年9月26日,王某中午下班外出就餐,下午搭乘电动车返岗上班时,在船山大道与华新大道路口,与一辆重型半挂车辆相撞,发生了意外事故。

【同期声】王某 湖南某物业公司员工

我是胸外伤,撞断了几根肋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也认定了是半挂车司机的全责,但是公司却不肯给我定工伤。

【正文】

王某将情况反馈给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社局对此展开了一番调查。

【同期声】刘佳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副科长

公司没有提供工作餐,员工外出就餐属于正常生理需要。王某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字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员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我们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履行了告知、送达义务,但是该物业公司并不认可。

【正文】

王某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受伤?除了工作目的外,关键还在于“合理路线”以及“合理时间”。该物业公司并不认可王某属于“上下班途中”受伤,并一纸诉状,将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院。

【庭审现场】

湖南某物业公司代表:事故发生在下午2点34分,已经超过2点半的上班时间,他属于工作时间不在岗。

王某辩护律师:王某虽然迟到了但是目的明确,属于上班返岗的合理时间。

湖南某物业公司代表:员工不是从住所返回岗位,不算作正常的上班路线。

王某辩护律师:“上下班途中”包括外出就餐路线的往返途中……

【同期声】陈明灿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局局长

我院审理认为,受害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去上班的合理路线上,虽然王某因迟到违反劳动纪律,但这是属于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的范畴,与能否认定工伤,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影响人社部门对王某“上下班途中”性质的认定。

字幕: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004】373号《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精神。

【正文】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决驳回该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人社部门对王某的认定工伤决定。该物业公司后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直播室访谈】

主持人:大家好,这里是由中共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主办,市司法局、市广播电视台承办的大型普法栏目《雁城说法》。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的嘉宾是衡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易茂松,易会长您好!

易茂松:主持人好,观众朋友大家好!

主持人:王某在返岗途中遭遇车祸,公司一开始是拒绝认定为工伤,最后经过法院判决认定了工伤的一个情况,这个案例给了我们什么样的启示?

易茂松:这个案例非常典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要注意三个点:第一,是工作的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第二,非本人主要责任;第三,是上下班的这个路线是要合理的路线。

主持人:王某迟到了,而且是外出用餐之后再返回单位,不是直接从家里进行一个返岗,是否属于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程范围呢?

易茂松:劳动者迟到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它不影响事故的认定。那么对于工伤认定的关键点,在于事故的性质。只要是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都认定为工伤。因为公司没有提供员工餐,员工外出就餐返岗这样的路线属于正常合理的上班路线,那么只要是路线基本上一致,时间上合理能够衔接,那么我们都应当认定为工伤。还有一点,现在很多家长上下班途中顺路接送小孩上学,只要路线基本一致,时间上合理衔接,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而且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主持人:工伤话题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今天我们《雁城说法》普法团队特意到了一家企业,我们来听听工友们关注的工伤问题主要有哪些?

【企业现场访谈】

主持人:各位工友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积极向我们的专家提问。

工友: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找人代班,在代班的过程中如果受伤了,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

刘佳:这个问题非常典型。(字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友之间的“代班”或“帮工”行为,虽然属于个人行为,但主观上是为了单位利益协助同事,且本质上是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目的,维护的是用人单位利益,因此帮工的员工如果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友:在上班时,我在下楼取快递的过程中摔伤,请问一下这样的情况算不算工伤?

刘佳:认定工伤,除了看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还要看个人行为是否与工作相关。如果这批物品是单位采购,用于工作需要,则属于工伤;如果这批物品属于个人私人物品,如化妆品、服装等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取快递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就不属于工伤。

工友:假如我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摔伤,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

刘佳:这位工友提供的案件中,当事人系自身不小心摔伤,并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不得认定为工伤。同样的道理,上下班途中被狗咬伤、坠物砸伤、突发疾病等都不得认作工伤。

(字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员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直播室访谈】

主持人:欢迎回到演播室。节目中提到的王某上下班遭遇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但是我们也听到有工友反映说,如果上下班自己摔倒,为什么不算工伤?这两者有什么区别?

易茂松:这两者的区别关键在于“事故性质”:如果说王某遭遇的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那么他属于工伤。如果说是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也不是“第三方责任”造成的这样的一个损害,显然就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那么当初这样立法的初衷是防止这种第三方不可预见地造成的损害。如果说因为本人的这样的一个原因造成的这个伤害,如果做扩大解释,比如说员工在自己上班途中玩手机,造成的骑车的摔倒,那这样子也要求工伤予以赔偿的话,可能会导致工伤保险基金的滥用,对于整个社会和其他员工福利是不公平的。

主持人:工伤认定并非“一刀切”,而是需要结合实际的具体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劳动者在遭遇工伤后,常常因为对政策不了解而错失维权的机会。那么具体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又有哪些是不能够被认定为工伤的呢?

易茂松:工伤认定的核心实际上是三个层面,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只要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即便是第一天工作发生了工伤,也应当要认定。具体来说工伤认定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就是认定为工伤的七类情形,这里面包括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发生的伤害、因公外出受伤、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伤害、患职业病等;

第二种类型就是视同认定为工伤的,比如说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维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革命伤残军人到单位后旧伤复发等。这样的情况,都视作认定为工伤。

第三种情形就是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即便说我们的这个情形都符合刚刚我们说的这几个方面,如果说是因为包括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都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主持人:看来,工伤认定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涉及到职工、用人单位和法律法规等多个层面。

易茂松:对,工伤认定其实是比较复杂的。我要特别提醒广大的职工和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我们的劳动法律是有明确的时间限制的,对用人单位来说,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诊断之后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或拒绝申请的话,那么劳动者也应当在1年内主动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

【演播室】

愿大家远离“工伤”,安全“无忧”!今天的《雁城说法》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来源:红网

作者:衡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王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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