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肖 长沙报道
离婚时“加名”房子如何分割?约定共同财产给子女,还能反悔吗?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重点解决夫妻间房产分割、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等审判实践疑难问题。该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对此,红网《问法湖南》栏目邀请长沙市妇联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尹兰英结合以往的实际案件,对此次发布的《解释(二)》进行解读。
在婚前房产上为另一方“加名”,离婚时怎么分?
《解释(二)》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在《解释(二)》发布前,尹兰英律师经办了一起此类案件。男方在结婚前全款买房,婚后给妻子加名,产权变成夫妻各一半。结婚三年后,妻子主张离婚,并要求分走该房屋价值的50%。一审法院判决,女方分走了50%,二审改判女方分20%。尹兰英称,当时这个案子就是从结婚时间的长短、离婚的过错、男方给女方办理房屋加名的原因、房屋的出资来源、男方的经济条件、双方有没有长期同居共同生孩子等角度来说服法官。
“现在根据《解释(二)》的明确规定,不是说给房子加了名字就能拿走50%,而是要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来进行判决,拿到房屋的一方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这里指的是补偿,而不是平均分割。”她认为,这更有利于让婚姻回归婚姻本身,而不是成为财产的交易载体。
离婚时约定共同财产给子女,还能反悔撤销吗?
一对夫妻离婚时,在离婚协议约定,把登记在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给孩子,结果离婚后男方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诸如此类的案件并不少见。
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时的法律规定的法理认为,离婚协议约定的把某某房屋赠与给孩子,是作为男女双方离婚的一个附加条件,是解除男女婚姻人身关系的一个前提条件,二者是绑定在一起的,不能说,你以这个赠与房屋给孩子作为条件达到了离婚目的,离婚后又不认可。”尹兰英说,这次《解释(二)》在立法层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前这类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现在有司法解释,可以直接适用法条。
本期特邀律师:尹兰英
来源:红网
作者:肖肖
编辑:戴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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