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贺露燕 龚琴(实习生)长沙报道
近日,衡阳网友在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发帖咨询,身为“外嫁女”,虽然户口留在娘家,也未在婆家享受土地相关权益,但娘家的村规民约规定“外嫁女”无权参与村组集体收益分配,这合法吗?“外嫁女”无法享受村民待遇,该怎么办?
针对网友的疑问,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余金律师作出答复。
“外嫁女”不能分配集体收益 不合法也不合理
余金律师认为,生活中常见的以“外嫁女、半边户、空挂户”等为由剥夺集体成员资格和限制成员权益的村规民约,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村规民约,因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相抵触,一般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此外,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王壮律师称,外嫁女能否获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待遇,目前法律法规没有作出有别于其他村民的特殊规定。
王壮律师解释称,从司法实践来看,涉及外嫁女拆迁补偿安置待遇问题,法院一般会从以下几方面综合考量:
1.户籍在拆迁开始前是否仍在原农村集体组织,这是能否享受娘家村补偿安置待遇的前提。
2.是否仍然在原农村集体组织实际生产生活。如果外嫁女不在娘家村实际居住生活,而是在夫家居住生活,则很难与娘家村集体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
3.是否仍然以原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也就是说外嫁女在娘家村集体之外没有分得土地。
4.是否在其他农村集体组织享受过村民待遇。如果外嫁女在夫家等享受过补偿安置待遇,则不能再在娘家享受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5.在原农村集体组织履行了相应的村民义务。
“外嫁女”可对违法村规民提起诉讼
如果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村民合法权益。余金律师建议村民向乡镇人民政府控告、检举,请求予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负有监督并责令改正的法定职责义务;同时村民还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来源:红网
作者:贺露燕 龚琴(实习生)
编辑: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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