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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罚款五千元还要写检讨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雷博 编辑:张云帆 2025-01-03 17: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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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在民事官司中伪造证据,被主审法官识破,罚款5000元并写下《悔过书》。

红网时刻新闻1月3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雷博)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原告一方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竟伪造重要证据,试图影响判决结果,被主审法官识破。最终,刘某受到罚款5000元的处罚。

2024年9月5日,荆州市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下称“合作社”)向浏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支付苗木款17万余元,并提交了送货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李某则称,欠款不属实,收货单上没有收货人的签字。

诉讼过程中,这家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提交了新证据,一份署名为“李某坚”的证明,主要用于证明被告李某有500多棵香樟树的款项未付给合作社。

李某再次反驳称,这份并非李某坚本人出具,请求法院核实。

此份证明可能影响案件判决结果,属于关键证据,主审法官当即联系李某坚。经当面核实,李某坚表示从未出具过这份证明,证明上的签字和手印均非李某坚本人所留。刘某最终承认证明系其伪造,并表示自愿接受处罚。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伪造证据,且该证据可能影响判决结果,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应当予以处罚。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并考虑刘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遂对刘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经过法官训诫,刘某写下了《悔过书》,并主动缴纳了5000元罚款。

承办法官指出,任何个人或单位故意捏造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意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某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故意伪造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法院经调查核实后,对其依法作出罚款处罚。

对此,法官提醒,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实、全面陈述事实是诉讼参与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心存侥幸,意图伪造证据或相互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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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依诺 雷博

编辑:张云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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