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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孩子或影响抚养权!湖南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贺艺蕾 编辑:肖拓 2025-02-24 21: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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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贺艺蕾 长沙报道

夫妻起诉离婚期间,男方数次抢夺孩子,甚至出现暴力行为。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就此发出全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现在‘抢娃’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现象。”2月24日,记者前往岳麓区法院采访了解到,今年2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抢娃”行为进行了明确、重点规定。

抢了娃,不仅可能被发出禁令,还有其他需要承受的后果。法官表示,即使夫妻双方都有抚养能力,但如果一方曾实施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将成为争夺抚养权的不利“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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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李亦雯向申请人送达人格权侵害禁令。

记者:以这起案件为例,遇到“抢娃”该如何请求法院的庇护?

法官李亦雯:以此次我院审查的“全省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为例,杨女士和熊先生育有未满2周岁的孩子小熊。在双方分居及起诉离婚期间,熊先生多次通过暴力手段抢夺、藏匿小熊,侵害了杨女士作为母亲的监护权。

杨女士在熊先生抢夺孩子第一时间进行了报警,后续通过妇联求助,对接联系到岳麓法院与妇联驻点成立的“一站式”反家暴服务中心——这种暴力“抢娃”行为是一种变相家暴。而且,“抢娃”一方即使抢夺行为不涉嫌刑事犯罪,也可能成为法院的禁令对象。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2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我们审查后认为,杨女士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记者:男方及家属如果不履行禁令,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法官李亦雯:法院向熊先生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限熊先生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孩子送回杨女士住所;禁止熊先生及其近亲属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杨女士现居住所等侵害杨女士监护权的行为。

如未主动履行的,情节较轻,法院采取罚款或拘留的形式,并劝诫他进行履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拒执罪,法院会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记者:“抢娃”往往是一种双向的行为,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双方谁占理?

法官李亦雯:这件案子相对来说比较“拎得清”,首先小熊未满2周岁,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3条,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处理。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而父亲一方有通过暴力手段抢夺、藏匿的行为,这是法律上明确否定的。

其他情形,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也有规定。

比如,第12条指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对父母某一方实施抢夺行为后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结合听证等程序审查确定存在申请人主张的侵害事实的,对申请人的禁令应当予以支持。

第14条指出,未成年子女已满两周岁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至于一些“拎不清”的案子,法院会组织双方听证,结合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考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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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与“一站式”反家暴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向申请人释法析理。

记者:“抢娃”这种事情发生得多吗?

法官汪样:很普遍,可以说已经成了一种社会现象,这也是为什么最高院会把“抢娃”作为新规重点,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中,有3条规定都涉及到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法律后果。

我们在办理离婚案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中都会遇到这类问题。现在有了明确规定,我们处理这类案件就有法可依了。

包括第14条里面也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形,法院会将其作为一个不利因素进行考量。去年下半年我们接连审理的两起案件,都有“抢娃”的情形,考虑到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相当,而一方存在“抢娃”行为,最后都判决了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第十四条 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

(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

(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贺艺蕾

编辑:肖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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