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在鼠年春节来临前夕,红网《消费维权》栏目将联合律师事务所推出“放心消费”系列报道,针对旅游、购物、餐饮、出行四块领域常见的消费问题进行法律提示,让消费者的春节假日消费行为更加安全、放心,欢度祥和春节。
本期联动律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尹兰英律师。
系列稿件:
红网时刻记者 刘灿 曹佳琪 报道
订票成功后出票不及时、抢票加速包退费难、共享汽车异常扣费、短途班车加价……春节期间恰逢春运高峰,归乡时遇到消费难题,将直接影响途中的好心情。《消费维权》栏目联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尹兰英律师推出“出行篇”提示,让消费者平安顺利回家,出行一路畅通无阻。
案例1:消费者唐先生在某订票app上成功订购了一张回家的车票,并提示扣款成功。可到了出行当天,仍然没有出票,该app客服称“系统错误”,建议唐先生退票后再重新订票。唐先生应该如何维权?
尹兰英律师:如因第三方购票平台导致客运合同无法成立,消费者可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合理损失赔偿。如果承运人不能在消费者支付票款后按时出票是因第三方购票平台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那么消费者可依法向合同相对方主张退票并且要求其承担因错误出行导致的合理损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建议唐先生和承运人以及第三方平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第三方组织调解,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案例2:消费者刘女士在某抢票app上花50元购买了“抢票加速包”,到了截止日期还未抢到票。该app承诺没抢到票可退还加速包费用,但退款一直未到账。刘女士应该如何维权?
尹兰英律师:消费者支付款项后,商家需履行为消费者抢票的义务。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消费者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如果商家承诺消费者没抢到票即退换加速包费用,商家的承诺可以视为买卖合同的解除条款,那么当商家没有成功为消费者抢购到客票时,消费者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消费者解除合同后,商家需按约定的退款时间退还消费者款项,商家延迟退还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家主张延迟退款期间的利息。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刘女士可以先和商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案例3:消费者罗先生在春运期间租赁了一辆共享汽车,结束行程时却无法还车,系统显示“车辆无法响应”,且一直在扣费。联系平台客服,客服却没有给出具体说法。罗先生应该如何维权?
尹兰英律师:消费者支付出租人租金,按出租人的租车规定使用共享汽车,并在使用结束后将共享汽车交还至出租人指定地点,如果消费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那么消费者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如果出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共享车app平台收取消费者多余费用,出租人应予以返还。
建议罗先生可以与出租人协商或者调解,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案例4:消费者钟女士在客运车站购买了客运班车车票,准备回家过年。但上车时,司机却告诉旅客因春运期间票价上涨,要另外加收20元。钟女士与其发生争执,最终无奈付了20元的加收车费。钟女士应该如何维权?
尹兰英律师:消费者拒绝支付增加的票价,客运经营者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消费者运送至指定地点的,客运经营者的行为可能涉嫌违约,消费者可以向客运经营者主张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运费由客运站经营者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
旅客被加收车费后应保留好证据,向客运站经营者投诉要求退还被客运经营者多收的车费。如果客运站经营者管理不严放任客运经营者乱收费的,还可以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举报请求调查处理。
律师提示:客运高峰出行也应维护合法权益
春节临近将迎来客运高峰,广大消费者出行时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消费者使用网络平台购票时,应注意是否出票,如未出票应及时联系平台客服协商处理,避免影响出行计划;
消费者购票时应认真阅读《乘客须知》等内容,熟悉了解自己乘车出行的权利与义务,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购票时应通过官方渠道购买车票、机票等,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避免因个人信息泄露所产生的风险;
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应当及时保留好车票、支付记录、聊天通话记录等相关证据,与商家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