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普法④ | 用人单位未履行防控义务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2020-02-14 22:54:55 红网
作者:陈雪骅 编辑:胡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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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因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冲击,波及不少企业和员工。如何迅速了解相关法律问题、降低经营风险,如何更好地审时度势维护权益,成了许多人关心的问题。红网记者特对话最近在业内很火的《新冠肺炎疫情下的法律问题解答》公益手册编撰者——长沙芙蓉律师事务所骨干律师,在特殊时期为大众提供比较全面的、专业的法律资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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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平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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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记者 陈雪骅 长沙报道

眼下正是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部分企业和职工迫于形势可能会做一些较大的工作规划或调整,这样必然会涉及许多法律问题。

记者近日采访到长沙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平凡,在应对疫情期间就劳动合同、休假、薪酬、个人隐私等大众关切问题方面,第一时间作了全面、连续的法律专业回应——

记者:劳动者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复检?

陈平凡:不可以,劳动者有权拒绝。已经痊愈后,劳动者无法定的配合义务。但用人单位出于安全考虑需要进行复检的,可以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后进行,应避免让劳动者感觉受到歧视。

记者: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陈平凡:应当承担。《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报告。

记者: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陈平凡:可以,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记者: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陈平凡: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企业发现员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单位如何应对?可否自行隔离员工?

陈平凡:不可以,正确的处理方式是立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记者: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陈平凡:不停止计算。《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

记者:在防控新型肺炎期间,哪些商业或准商业行为涉及违反《价格法》?

陈平凡: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等。

此外,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行为。

记者:个人因病毒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有无补助?

陈平凡: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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