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9月25日讯(通讯员 徐钢)“现在开始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52条、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判处张某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立,判处罚金1300元。因考虑其年岁已高,家庭困难,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量刑情节,可从轻处罚,区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25日上午,在益阳大通湖北洲子镇永兴村,区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经过庭审后当庭宣判。全村100多名村民旁听了庭审过程。
设在益阳大通湖区北洲子镇永兴村村部大会议室的“巡回法庭”。
据了解,现年72岁的张某辉系益阳南县人。今年7月11日5时许,张某辉在全面禁止捕捞的湖南省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内使用渔具“地笼王”捕捞水产品,被益阳大通湖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行政执法大队和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辉捕捞所使用的渔具“地笼王”是《湖南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农业农村部关于用渔具规定中禁止使用的渔具。遂将张某辉刑事拘留。大通湖区人民检察院接案后,积极调查取证,认定其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立,于是向大通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现场。
为了更好地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大家加强长江流域及洞庭湖区禁渔禁捕工作的意识,大通湖区人民法院决定将法庭搬到紧邻洞庭湖的北洲子镇永兴村,并组织广大村民进行旁听。庭审现场从法庭问答、公诉机关举证、律师和当事人辩护、合议庭审议、当庭宣判等完全按照正规程序进行。村民贺新龙说,自己以前也经常在洞庭湖捕鱼,没想到现在也是犯罪,这次观看庭审真是受教育很深,以后不但自己不会非法捕捞了,还要号召大家一起遵纪守法,共同保护我们的“母亲湖”。
据区人民法院院长丁杰介绍,这已是法院今年以来审理的第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共判处7人。把庭审现场搬到最基层,既可以最大限度的震慑犯罪,更能够让广大群众现场学法懂法,坚决不违法。这样的形式法院以后要更多的开展,让更多的群众受到深刻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