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向标㉝丨小贷终于被正名 最高法明确7类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规定

2021-01-15 17:38:02 红网
作者:肖娟 编辑: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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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1月15日讯(记者 肖娟)“小贷终于被正名是金融机构了!”1月15日,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使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在法律、小贷等多个行业不胫而走,一湖南小贷机构高管欣喜地在朋友圈表示。

消息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广东高院时称,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是否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格主体进行了争论。最高法的批复意味着,自2020年8月新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实施后,以小贷公司为代表的地方金融机构最终被认定为金融机构,并得到了法律的明确。

不过,记者从湖南小贷行业了解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湖南多家小贷机构主动将贷款利率限制在4倍LPR利率,即15.4%以内,响应监管和法律倡议为实体和小微减负。

其实,关于小贷被认定为金融机构此前已有迹象。2020年9月,即新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解释出台1个月后,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其中首次提出小贷公司是从事“金融服务”,要求参照银行规范展业,提出小贷公司要审慎发放贷款、实行贷审分离、强化借款人的贷款信息知情权、监控贷款用途、规范催收和跨区经营、妥善保管客户信息等要求,并且支持银行向小贷公司提供融资等,让小贷行业看到了监管政策破冰的信号。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无疑再次让小贷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得到进一步正名。按照惯例,最高法院给广东高院的批复也将成为全国其他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意味着从司法层面承认了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利率水平也不再受民间借贷4偣LPR的限制。

上述湖南小贷机构高管表示:“下一步将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正式出台,小贷机构将迎来全面监管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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