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丈夫已经被吊销驾照,却依然将名下车辆交由对方驾驶,最终导致交通事故,妻子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常德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1年11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官某驾驶登记在妻子袁某名下的小型轿车行驶时,与张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相剐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处理后,认定官某和张某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袁某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官某在垫付20000元赔偿款后,不愿再赔偿任何费用。张某遂一纸诉状将官某、袁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他损失。在庭审中,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尤其是车主袁某觉得自己很冤枉,不应该被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有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通事故中致害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之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同时,袁某作为实际车主和驾驶人官某的妻子,在明知官某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将汽车交由官某驾驶,主观上具有过失,应承担责任。根据过错程度,酌定袁某承担30%的责任,官某承担7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