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7月8日讯(记者 肖肖)“合同白纸黑字写明了,家电维修由租客负责,现在热水器出了故障,租客却不愿意掏钱,还说我条款不公平。”近日,邵阳一位房东在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咨询租房纠纷维权问题。该房东表示,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租赁期内,屋内所有家电的维修、维护及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条款经双方自愿签字确认。租客近期使用热水器时出现故障,却拒绝支付维修费用,以条款不公平为由,要求房东承担维修责任。
租房中,双方事前约定的家电维修责任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面对租客拒不履约的情况,房东该如何合法维权?对此,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彭毅律师作出专业法律解答。
合同约定原则上有效,法定维修规则优先兜底约定
彭毅律师指出,案涉家电维修责任条款,是租赁双方对房屋维修义务作出的特别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法律默认房屋及屋内家电的维修责任由房东承担,租客仅对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设备损坏负责。若租房合同明确约定家电维修费由租客承担,且条款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内容清晰、权责明确,司法实践通常遵循契约自由原则,认可其法律效力,房东的合理诉求具备合法合同依据。
“此类全盘兜底的维修条款并非绝对有效,存在法定效力瑕疵,并非所有家电故障都能要求租客买单。‘有约定从约定’的前提,是约定本身合法合规、公平合理,若条款存在瑕疵,将直接被认定无效。”彭毅律师提醒。
情形一:不公平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可直接作废
实践中绝大多数“家电全由租客维修”的条款,均是房东预先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格式条款生效需满足两大条件:一是签约前与租客充分协商,二是房东对权责重大条款履行明确提示、说明义务。
若该条款是房东单方拟定,签约时未与租客协商,也未主动提示、详细说明,单方面免除房东法定维修义务、加重租客责任、限制租客合法权利,就属于典型的不公平“霸王条款”。租客可依法主张该条款不纳入合同内容,对双方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同时,此类纠纷有着清晰的举证责任划分:租客需举证条款为房东单方预设、未经双方协商;房东则需举证签约时已对该条款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无法举证的,将承担条款无效的不利法律后果。
情形二:设备自然老化、原生质量缺陷,维修责任仍归房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租客按照正常使用方式使用租赁物,产生的自然损耗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若热水器故障,是设备超期服役、核心部件自然老化,或是产品出厂自带质量缺陷导致,属于房屋家电的固有使用损耗与原生问题,即便合同写明租客全权维修,房东仍需承担主要维修责任,不得转嫁给租客。
律师建议:依规协商定责,兼顾法理与情理
结合本次纠纷实际情况,律师建议房东摒弃强硬追责思维,通过释法沟通、据实定责、双向协商的方式稳妥化解矛盾,既坚守合同合法约定,也尊重法律规定。
房东可先与租客耐心沟通,告知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因个人意愿单方面否认履约义务。同时坦诚释明法律规定,明确租客享有条款效力审查的合法权利,最终维修责任以故障成因判定为准,不片面追责、不强行转嫁责任。若最终认定维修条款无效、维修责任回归房东,而房东拒不履行维修义务,租客可自行先行维修,产生的费用可依法向房东追偿,或直接从房屋租金中抵扣,这是法律赋予租客的合法制衡权利,双方协商时均需知悉。
最后,律师提醒房东务必做好全流程证据留存,妥善保管租房合同、双方沟通记录、故障凭证,以及签约时已对争议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关证据。一旦纠纷升级、协商无果,完整的证据链将是依法维权、划分责任、追责索赔的核心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