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4.18”抢劫杀人案,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案件审理中,被害人家属撤回了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刘某对所犯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各方就上诉人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因案情重大,二审法庭将根据庭审认定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并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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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系安化县东坪镇人,现年25岁,因平时好赌成性,刘某欠下了累累赌债。2012年4月8日下午,刘某决定铤而走险以抢劫他人财物的方式凑钱还赌债。其后,刘某随身携带水果刀并买了一双手套来到安化县梅城镇晨光路附近伺机抢劫。在寻找目标过程中,刘某发现被害人龚某刚回到了晨光路文铃楼5楼家中,为顺利进入被害人屋内,刘某以楼下厨房漏水为由骗被害人开门,在进屋后,被告人刘某又以需要工具为由要求被害人给其寻找铁锤,在被害人将寻来的螺纹钢筋交给刘某后,其趁被害人不注意,用螺纹钢筋击打被害人。遭遇被害人反抗后,刘某又用水果刀、剁骨刀、钢筋将被害人龚某杀害,致被害人头部、颈部多处锐器伤、钝器伤。被告人刘某在抢得龚某钱包内305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后因其浑身是血且一只手被划伤,致使刘母以为其跟人打架并向邻居了解情况,邻居产生怀疑后向警方报了案。
接到报案后,为避免打草惊蛇,民警找到刘某单位领导,以找刘某谈工作为由将其喊到办公室,民警随后将刘某带回派出所里调查,在审讯中,刘某如实交代了自己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
来源:红网
作者:刘建军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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