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5日早上8:00,受害人肖某坐本村贺某的摩托车到樟树村学校去,途经罗陂村的时候,因修路下车,在走路的时候,被犯罪嫌疑人陈某踩到脚,因当日犯罪嫌疑人陈某喝了酒,二人于是发生争执,随即两人扭打在一起,后被当地村民扯开。
事后,犯罪嫌疑人陈某又看到肖某在向其母亲伍某投诉,心里很是生气,随即冲上去又用拳头击打肖某面部,造成肖某的右眼受伤。经衡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肖某的伤势构成重伤。犯罪嫌疑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
检察官提醒:遇到小事一定要冷静,特别是酒后,否则一不小心触犯了刑法,小事就变成了大麻烦。
来源:红网
作者:通讯员 徐雅莉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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