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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召开“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来源:红网-长株潭报 作者:刘志杰 编辑:王娉娉 2013-06-01 11:55:08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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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6月1日讯(长株潭报记者 刘志杰 通讯员 文闻 实习生 孟宝乐)近期,多起女童被性侵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5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法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并公布了几起典型案例。

  针对近期全国几起女童被性侵案件,湖南高院审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王建林表示,湖南法院将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凡是涉及侵害未成年人,将依法从重从快严惩,除非特别情况,一般都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王建林还表示,侵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在民事赔偿方面,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将加强民事赔偿执行力度。同时,对于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学校、家庭和法院对被侵害未成年人应进行特别保护,对其进行心理抚慰和隐私保护。

  “要共同建立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环境,推动更多机构与志愿者参与保护未成年人,帮助他们免受侵害。”王建林说,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将保持最低容忍度,严厉打击,起到杀一儆百的震慑作用。

  □相关链接

  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进行封存

  本报长沙讯(记者 刘志杰 通讯员 文闻 实习生 孟宝乐)湖南高院副院长张兰介绍,2008年以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7000余件,判处未成年刑事被告人11000余人,约占全部罪犯总数的5%,判处非监禁刑的比率约为43%。

  在刑事审判上,法院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圆桌审判”,探索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轻罪记录封存、刑事和解等制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了特殊、有效的司法保护。目前,全省共有13个法院设立了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2013年,湖南高院决定开展第三批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试点。

  在判刑后,法官定期对未成年犯进行回访,到社区、监狱了解未成年人判刑后的表现。在近几年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罪犯在经历了少年法庭的教育矫正后,都能够悔罪服刑、积极改造,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考入大学及各类职业学校,成为有用之才。

  案例

  学生搞卫生受伤,学校赔款17万元

  2010年11月29日下午,浏阳艺校组织卫生大扫除。15岁的学生小陈发现只剩一个倒在遮阳板上的拖把,便从窗户旁跳到遮阳板上去拿,因站立不稳从二楼摔到一楼,导致脑震荡及身体多处骨折,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浏阳艺校为小陈支付医疗费1万余元。

  浏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浏阳艺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小陈在校学习、生活期间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且小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受伤是为了完成老师安排的劳动任务,小陈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陈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5.7万元,并赔偿小陈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体现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理念

  如何判定小陈是否具有避免危险发生识别能力即为本案的关键。在具体操作中,老师未对学生予以必要的管理,没有履行相应的的义务。可以认定该校未尽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并与小陈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小陈受伤是为完成老师安排的劳动任务,不太有可能预见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其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该案的判决体现了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

来源:红网-长株潭报

作者:刘志杰

编辑:王娉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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