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2012年3月20日9:30,被害人李某某从外地乘火车在涟源站下车,在火车站广场搭乘张某某的湘KM7583普通两轮摩托车回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将摩托车从涟源锅厂往石马山镇石梅村方向行驶,由于道路拥挤,被害人李某某又带有大包小包,全部放在摩托车后座,形成了潜在乘车危险。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为摩的司机,交通安全意识淡溥,明知摩托车行驶中不能人货混装,乘客也按安全规定乘坐,依旧载人上路,在人挤路窄的复杂情况下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被害人李某某从行驶的摩托车上摔下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支付李某某在医院住院的医药费等约6万元。
2013年4月3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涟源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其使用的湘KM7583普通两轮摩托车并未进行年检。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重型颅脑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经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胡中奇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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