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凤凰县阿拉营镇某村人。在2012年8月因盗窃他人摩托车被凤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300元。但在被释放后张某贼心不改,好吃懒做,又重操旧业。2013年4月18日晚上,张某伙同他人窜到凤凰县林峰乡叶某家的猪栏盗走价值1000多元六头猪苗。得逞后,将猪苗销赃给他人。次日晚上,张某又伙同他人窜到陈某的摩托车修理店撬门入内盗走店内的磅称和千斤顶等物品。
湖南省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虽然张某在归案后拒不供认参与盗窃,但有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和在销赃者扣押的物品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张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遂撤销缓刑,对其作出判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9300元的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胡明智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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