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废水处理合同人刘某于2011年8月至2013年5月与位于长沙的湖南一家钪业公司签订合同,以60元每吨的价格承包该公司的废水回收业务,刘某再以40元每吨的价格将废水运给株洲市芦淞区一家环保公司处理,同时将废水运输业务以大车1100元、小车1000元的价格转包给李某。李某在运输过程中于2011年9月至2013年5月6日,分别在不同的时间私自将20车、450吨左右废水排入株洲市石峰区汇亚停车场后的一个城市下水道中,并指使司机贺某和押运员姜某于2013年2月底的一天、2013年4月28日和2013年5月6日分别将3车、计44吨左右废水排入株洲市石峰区汇亚停车场后的一个城市下水道中。
案发后,承运车主李某于5月8日被刑事拘留,司机贺某、押运员姜某于5月21日被刑事拘留。
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废水中含有强酸和重金属物质属于危险废液,经湖南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鉴定,李某等人偷排的废水与城市生活污水进入株洲市霞湾污水处理厂处理区,给该厂所造成的损害达397335.8元。
来源:红网
作者:刘亮 丁子明 梁飞舟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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