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1日至8月23日,犯罪嫌疑人梁某伙同李某、周某、陈某(衡南县人)、刘某(衡南县人)(以上四人均已判刑)、朱某、吴某、张某(以上三人仍在逃)等人驾驶小车先后流窜至娄底市娄星区、邵东县衡北陆星城加油站附近、衡阳县金兰镇等地,使用液压钳、扳手和剪线钳盗窃汽车电瓶7次,盗得被害人喻某一辆红色后八轮无牌翻斗车上电瓶2只、被害人胡某拖车上电瓶2只及被害人周某、刘某、周某某等电瓶共计12只,盗窃得手后,所得赃物均由陈某驾驶厢式货车运走。经鉴定,该团伙盗窃电瓶总价值4405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等人均被公安机关陆续抓获,天网恢恢,犯罪嫌疑人梁某在逃五余年后,终难逃法网被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来源:红网
作者:徐雅莉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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