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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去年查办103名县处级以上干部 将加强举报保密

来源:红网 作者:刘怡斌 编辑:冯竞萱 2013-06-25 23: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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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6月25日讯(记者 刘怡斌)今年是我国检察机关举报中心成立25周年,本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展第十五个“举报宣传周”活动,主题是“完善举报制度,加强举报人保护”。湖南省检察院今天召开的“举报宣传周”活动新闻发布会透露,湖南依靠群众举报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将加强举报保密,群众可以通过0731—12309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当面举报、电子邮件举报等途径来举报职务犯罪。
  
  2012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举报3603件,其中贪污贿赂线索1204件,渎职侵权线索494件。这些线索,成为全省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来源。一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062件1431人,其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案103人(厅级以上领导干部4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50件1013人,人民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的691件96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亿余元。另外,湖南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310人,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48人,同步介入重特大责任事故调查107件,立案查办重特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78人。如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冯某某受贿案,资兴市民政局李某某滥用职权案等等。这些案件的查处有不少线索来源于人民群众的举报,凸显出人民群众在惩治和遏制职务犯罪方面的强大作用。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新闻发言人王东晖介绍,检察机关在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中,有一套严格的保密制度。受理举报在固定的场所进行,派专人接待,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随意摆放、私自摘抄和复制。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向被举报单位或者被举报人调查情况的时候,不得出示举报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了开展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向举报人核查情况的时候,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工作中,除了征得举报人的同意以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况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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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怡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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