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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2.5万名劳务派遣“临时工”将与正式工同工同酬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何春林 洪菲 编辑:康晓乔 2013-06-26 16: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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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何春林 洪菲

  红网综合讯 据株洲晚报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下简称《劳动法》修正案)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昨从市人社局获悉,相比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

  昨天,省人社厅法规处处长刘文华来株洲市进行了法规宣讲。

  株洲市现状

  劳务派遣工的心病:同工不同酬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根据前期调研,城区大概有34家劳务派遣企业,上规模的有14家,城区大约有2.5万名劳务派遣工人,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企业有180多家,劳务派遣工主要集中在工矿企业与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

  上述负责人说,一个事实是,用人单位出于成本控制,劳务派遣工近些年非常吃香,导致劳务派遣企业迅速增多,从而又引发了诸多用工问题。

  据了解,劳务派遣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如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

  2009年毕业的曹新是一名劳务派遣工。毕业后,他进入了天元区一大型企业,每个月的工资2000多元。令他不解的是,有少数同事,大家在同一班组干活,工作时间也一样,但是每个月的工资要比他多三四百元。有时候,公司过节发福利时,他们也会减半。一询问才知道,同事是比他早进公司的“正式工”,而他是“劳务派遣工”。

  “干一样的活,拿不一样的钱,肯定不公平,心理很不爽。”曹新说,和自己一样,好多进去的同事都离开了该企业。

  新政解读

  在临时性岗位上不能超六个月

  宣讲会上,刘文华说,劳务派遣用工是作为基本用工形式补充存在的,但被滥用的现象非常多。有的用工单位将劳务派遣工用于长期性岗位,而且待遇较低,“这其实是禁止的,按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划分,劳务派遣用工只能用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连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也就是说,如果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将工人长期用于正常性生产岗位,是违规的。

  “临时工”正式工同工同酬

  用工报酬方面,《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刘文华说,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而且,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企业看法

  劳务派遣市场面临重新洗牌

  对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务派遣企业有一些什么看法?

  株洲钻石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新星分析,《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出台将改变企业用工的现状。一是会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一次重新洗牌,净化劳务派遣市场。因为入行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同时配套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一些小的、违规的劳务派遣企业将会消失。

  另外,一些用人单位将会慎用劳务派遣工,因为《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明确了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有一定的比例,加之劳务派遣用工只限于“三性”方面,肯定就大大压缩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因此,许多同行戏称是“劳务派遣的冬天来了”。

  名词解释

  什么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来源:红网综合

作者:何春林 洪菲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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