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谢某、张某均出生于八十年代中后期。2001年,贺某的父亲与盛某承包了衡南县江口镇江口村(以下简称“江口村”)7组利圣庵土地栽种果树,期限为15年,后延期5年。2012年,贺某的父亲去世,贺某分别于2012年6月19日、2013年1月4月将其继承的利圣庵土地承包权的一部分转让与谢某、张某。
2012年,江口村因村集体搞开发改造本村电网,需要占用利圣庵土地建设电塔,因建设损毁了利圣庵土地上的果树,贺某、谢某、张某要求予以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江口村为不影响开发进程,委托承建方在利圣庵果园内兴建了三号电塔塔基,准备用于架设电塔。贺某认为江口村没谈好赔偿问题就施工,便心生愤怒,遂于2013年4月19日上午,与谢某、张某一起用铁锤砸坏了电塔塔基的三个地脚。经鉴定,被损毁的江口村电塔塔基价值16680元。
案发后,贺某、谢某、张某与江口村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4万元,现已赔偿到位。
检察院审查认为,贺某、谢某、张某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贺某、谢某、张某均系初犯,且案发后,共同与被害单位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决定对贺某、谢某、张某不起诉。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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