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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集体土地引发纠纷 男子用铁锤砸坏电塔塔基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高芹 2013-06-28 14: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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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衡南6月28日讯(通讯员 郭琴)湖南省衡南三男子与他人合伙承包村集体土地栽种果树,后村集体搞开发损毁了果树,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三男子因一时冲动毁坏了村里财物。案发后,三男子认真悔罪,积极赔偿,获得被害方的谅解。6月27日,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贺某、谢某、张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贺某、谢某、张某均出生于八十年代中后期。2001年,贺某的父亲与盛某承包了衡南县江口镇江口村(以下简称“江口村”)7组利圣庵土地栽种果树,期限为15年,后延期5年。2012年,贺某的父亲去世,贺某分别于2012年6月19日、2013年1月4月将其继承的利圣庵土地承包权的一部分转让与谢某、张某。
  
  2012年,江口村因村集体搞开发改造本村电网,需要占用利圣庵土地建设电塔,因建设损毁了利圣庵土地上的果树,贺某、谢某、张某要求予以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江口村为不影响开发进程,委托承建方在利圣庵果园内兴建了三号电塔塔基,准备用于架设电塔。贺某认为江口村没谈好赔偿问题就施工,便心生愤怒,遂于2013年4月19日上午,与谢某、张某一起用铁锤砸坏了电塔塔基的三个地脚。经鉴定,被损毁的江口村电塔塔基价值16680元。
  
  案发后,贺某、谢某、张某与江口村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4万元,现已赔偿到位。
  
  检察院审查认为,贺某、谢某、张某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贺某、谢某、张某均系初犯,且案发后,共同与被害单位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到位,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决定对贺某、谢某、张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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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琴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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