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等8名成员均为湖南省邵阳县人。2012年2月初的一天,吕某和同伙一起租车窜至株洲县,由吕某军开锁进入一居民家中盗窃茅台酒2瓶、软芙蓉王香烟2条,价值4700元。尝到“甜头”后,吕某等人感觉入室盗窃的方式来钱太容易了,从2012年2月14日至9月11日期间,在短短的半年内,流窜五市连续作案38起,盗得黄金、银器、笔记本电脑、茶油、香烟、茅台酒、手机、数码相机等物品价值25万余元。
株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参与盗窃32次,盗窃物品价值256514元;吕某逸参与盗窃24次,盗窃物品价值192764元;朱某参与盗窃14次,盗窃物品价值151226元;陈某参与盗窃15次,盗窃物品价值97648元;吕某军参与盗窃7次,盗窃物品价值59242元;陈某沙参与盗窃6次,盗窃物品价值17599元;陈某珂参与盗窃4次,盗窃物品价值9599元;刘某参与盗窃1次,盗窃物品价值1600元。审理后认为,吕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流窜作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应予严惩,故对吕某判处有期徒刑8年半,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吕某逸有期徒刑6年半,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吕某军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陈某沙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陈某珂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刑4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来源:红网
作者:陈小玲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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