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其朋友万某家玩耍,后万某要到衡南县向阳镇找陈某结算以前合伙做煤炭生意的账目,叫被告人李某一起,李某也认识陈某便答应了下来。当日17时许,双方见面后,万某与陈某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见陈某一方人数众多,怕万某吃亏,一时冲动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对方的人乱捅了几刀,将陈某及其姐夫阳某、阳某的朋友刘某捅伤。经鉴定,阳某、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目前,该案在法院审理中。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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