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5日晚,被害人丁某因害怕一人在其伯伯家过夜,便打电话给刚到炎陵的郴州妹子王某,因王是其很要好的朋友,便邀其作伴去丁某伯伯家过夜。3月6日上午9:00左右,两人起床后,在丁某上卫生间的这段时间,王某无意间发现一个精致的小铁盒,里面装有一条黄金项链,便起贪念,将项链放入自己的裤袋里。至3月7日凌晨王某接到丁某的短信,得知丁某发现黄金项链被盗并报了警时,为毁灭证据,遂将盗来的项链扔进宾馆的冲水厕所内,并用大量水将其冲走。经鉴定,该项链价值为386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刘慧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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