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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自学法律 告赢律师事务所

来源:红网-长株潭报 作者:曾永红 编辑:杨洁 2013-07-10 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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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本太高了!”7月9日,当被问到拿到二审判决书的感受时,文利华说。文利华,原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法达所”)的一名普通内勤女工。她凭借自学的法律知识,告赢了“老东家”。 长株潭报记者曾永红株洲报道

  7月8日,文利华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拿回了二审判决书,该份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驳回了她要求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但支持了她要求“老东家”法达所赔偿她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和两项社保损失。

  未签劳动合同,女工状告老东家

  2008年5月20日,文利华到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从事内勤工作。因确定劳动关系时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按相关法律规定从当日起就为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导致社保经办机构无法为其补办社保。2012年7月27日,文利华状告“老东家”法达所,要求后者赔偿她因无法享受社保而产生的损失。在法达所工作期间,文利华自学了不少法律知识。这次起诉,她没有聘请律师,而是选择自己打“官司”。

  2012年10月,荷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支付原告文利华经济补偿金4725元,因未交社会保险造成的基本养老保险损失12445.1元和失业保险损失8568元,驳回原告文利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之后,文利华和法达所几乎同时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律师事务所赔偿女工损失

  在因未缴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损失暂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以文利华出具的2008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单上的金额作为标准,确定损失具体数额,由法达所赔偿文利华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

  法院认为法达所未为文利华缴纳失业保险,使其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下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法达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扣除文利华个人应承担的失业保险费部分,法院依法判决法达所应赔偿文利华失业保险损失8000余元。同时在经济补偿金方面维持一审原判。

  要求双倍工资被否,考虑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文利华从2008年5月到法达所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从2008年6月计算至2009年5月,文利华在2012年7月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故文利华主张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文利华考虑向省高院申请再审,“想要看看高院对双倍工资是个什么解释。”

  声音

  感叹维权成本高,保留证据是关键

  文利华现在在株洲某律师事务所“拜师学艺”,她已经参加了法律工作者的考试,正在等证件办理下来,目前在所里帮律师处理一些日常事务。

  “不是自己学法律,谁会搞,成本太高了。”7月9日,当被问及拿到二审判决书的感受时,文利华说。

  她建议劳动者工作时尽量收集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条、考勤表格、各种收据等等,“毕竟打官司讲的是证据。”

  律师说法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应注意时效

  红网株洲7月10日讯(长株潭报记者 曾永红)在文利华与法达所劳动争议一案中,文利华对于双倍工资的主张未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文利华申请仲裁时超过了时效。

  本报法律顾问、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验表示,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他提醒,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注意时效。“一旦错过了这个时间,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李理表示,在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可主张的权利一般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的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赔偿不缴纳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等。

来源:红网-长株潭报

作者:曾永红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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