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罗某合伙在衡南县泉溪镇鑫泉路经营一家捕鱼电游店,被告人罗某提供两台电游赌博机以及租赁门面,被告人黄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经营期间,被告人黄某多次容留贺某、刘某、黄某波、罗海某等人在其捕鱼电游店内吸食毒品麻古及冰毒。
2013年4月10日23:00,被告人罗某容留刘某、朱某、贺某等人在其捕鱼电游店内吸食毒品麻古,并于当晚24时许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罗中林于2013年6月9日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
目前,该案在法院审理中。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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