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其朋友万某家玩耍。尔后,万某要到衡南县向阳镇找陈某结算以前合伙做煤炭生意的账目,叫李某一起去耍。李某随同万某到衡南县向阳镇找陈某。双方见面后,万某与陈某发生争执。李某见陈某一方人数众多,怕万某吃亏,一时冲动拿出了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对方的人乱捅了几刀,将陈某及其姐夫阳某、阳某的朋友刘某捅伤。经鉴定,阳某、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在法庭审理阶段,李某的家人代为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完全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他们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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