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9日20:00,犯罪嫌疑人刘某与父亲刘某某在家中因钱的事情发生争吵,其父刘某某骂刘某在外面没有挣到一分钱,只知道用家里的钱。犯罪嫌疑人刘某责备其父在家弹棉花生意,弹了这么久,也没见过一分钱,弹也是白弹,父子二人吵来吵去,吵闹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心生怨恨,故意将自己正在吸的香烟扔到了其父弹的棉花上,要烧毁父亲家中的棉花,致使棉花当场起火,刘某某及街上的邻居见状,赶紧将火扑灭。经调查,刘某某的住所在衡南县栗江镇街上,与王某、邓某等人住房是连在一起的,属于临街连体房,如果火未得到及时扑灭,后果将不堪设想。
犯罪嫌疑人刘某虽放火烧自家东西,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放火罪。
来源:红网
作者:徐雅莉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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