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系湖南省安化县人,1971年6月出生。2013年3月初,被告人贺某因为无钱购买毒品,为获取免费吸食毒品的机会,其与贩毒人员贺某某达成合意,由贺某帮助贺某某贩毒,贺某某根据表现给予贺某免费吸食毒品的机会。达成合意后,2013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贺某帮助贺某某将0.06克毒品海洛因送至安化县东坪镇横街某网吧,将毒品送给了吸毒人员谌某,并为贺某某拿回毒资100元,其后,被告人贺某从贺某某手中获取了免费吸食毒品的好处。初次贩卖毒品成功后,2013年4月10日,在贺某某的安排下,被告人贺某再次出动,当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贺某来到安化县东坪镇南区计生局旁的转盘处,将0.12克(0.06克/小包)毒品海洛因仍旧送给了吸毒人员谌某,并收取了200元的毒资。当准备离开时,俩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贺某如实交代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贺某某闻讯后外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该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贺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刘建军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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