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因想承揽被害人张某在衡南县谭子山镇经营工厂的货物运输,多次找到张某面谈,后因张某只让李某做了一次货物运输便没了下文而对张某产生不满。2013年1月26日下午14时许,李某见张某厂内有一辆货车正在装货,认为张某将厂内的货物运输交给别人做了而心生不满,遂一拳打在张某的左眼处,将其所戴的眼镜镜片打碎,碎玻璃片划伤了张某的左眼。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4月14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张某各种损失共计12000元,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刘飞越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