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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行人翻越道路分隔栏杆罚款50元

来源:红网 作者:熊毅 王佳  编辑:王津 2013-07-24 09:26:03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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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长沙县站7月24日讯(分站记者 熊毅 通讯员 王佳)临时设摊区域如何划定,机动车道内乞讨、兜售和行人翻越栏杆等不文明行为如何处罚……面对一系列困惑和难题,城市管理者或将不用多久便有法可依。记者近日从相关部门了解到,长沙县正在积极申请参照执行《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促进城市文明的建设和管理。

  意义城区发展和文明创建的需要

  19 日,长沙市人大、市法制办、市城管局等部门对长沙县申请参照执行《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长沙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军其陪同。

  长沙县城管执法大队法制科负责人彭健告诉记者,长沙县快速的城市化进程,对城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面对一些新的问题,有时候执法队员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来进行处理,“如特立路中间已设置栏杆,板仓路和开元路部分路段也即将设置,行人翻越的不文明行为要如何进行处罚。”

  “《条例》中许多条文是结合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创新性。如规定了临时设摊区域的划定,牛皮癣广告的治理,餐厨垃圾的收集处理等。”彭健介绍,此类市区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长沙县同样存在。而《条例》在市区实施后,通过用法律手段理顺城市管理体制,划清了城市管理职权、责任,为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法制保障,已取得明显成效。如能参照实施《条例》,对于解决长沙县的现实问题有重要意义。

  要求管理者和市民都必须严格执行

  彭健介绍说,《条例》对城市管理中的主要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对城市管理者执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同时,《条例》对于一些常见的城管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使平时一些“尴尬”的执法有法可依,如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机动车道内从事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禁止行人翻越道路分隔栏杆。”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第三十五条规定“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但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范围覆盖绝大部分城区和集镇

  长沙县申请参照执行《条例》的具体区域为:县城规划区(星沙街道、湘龙街道、泉塘街道、长龙街道、榔梨街道、长沙经开区);暮云镇、黄兴镇的规划区;江背镇梅花集镇、五美集镇、江背集镇、朱桥集镇;福临镇孙家桥集镇、福临集镇;开慧镇葛家山集镇、开慧集镇;安沙镇毛塘集镇、安沙集镇、107 国道水渡河大桥至毛塘集镇之间的建成区;黄花镇黄花集镇、星沙产业基地;金井镇脱甲集镇、金井集镇、官佳集镇;路口镇麻林桥集镇、路口集镇;白沙镇李家山集镇;双江镇双江集镇;高桥镇荷塘社区集镇;青山铺镇青山铺集镇;北山镇荣合桥集镇、蒿塘桥集镇、新桥集镇;春华镇大鱼塘集镇、春华集镇;跳马镇航院集镇、田心桥集镇、石燕铺集镇、斑竹塘集镇;干杉镇干杉集镇、交院集镇;果园镇杨泗庙集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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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我国第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的综合性地方法规,《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简称《条例》) 于2011 年6月1 日正式实施。《条例》中特别规定:市区外的长、望、浏、宁四个县(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发展较快的建制镇,已经具备了城市化管理条件的,经批准可参照执行《条例》。目前,浏阳市和宁乡县已分别于今年3 月1 日和7 月1 日正式开始参照执行《条例》。

来源:红网

作者:熊毅 王佳 

编辑:王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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