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8日晚,胡飞某(已判刑)伙同被告人胡某、魏某窜至衡南县向阳镇莲塘村,由被告人胡某、魏某负责望风,胡飞某进入该村陈某家牛栏牵走一头耕牛。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3200元。
2007年5月下旬的一天,胡飞某伙同被告人胡某窜至衡南县廖田镇阳光村,由被告人胡某负责望风,胡飞某进入该村何某家牛栏牵走一头母水牛。经鉴定,被盗耕牛价值2600元。
案发后,何某家被盗的耕牛被退还。被告人魏某于2013年5月19日被抓获。被告人胡某在家人的劝说下于2013年5月28日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魏某与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胡某具有自首情节,魏某庭审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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