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查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藤某(凤凰县沱江镇人)想购买枪支留自己和儿子上山狩猎用,于是找到凤凰县腊尔山镇六章村的李某(另案处理)介绍与李某阳联系购买枪支,李某阳即答应,并收了藤某500元定金。同年12月间,李某阳在山江镇以500元的价格向一个不知姓名的男子购买到四支自制砂枪。2013年1月23日,李某阳以每支砂枪650元的价格将四支砂枪卖给藤某,获赃款2600元。次日,藤某将所购买的四支砂枪用编织袋装好后,驾驶摩托车运回沱江镇途中,在二级公路上被正在该处巡逻的凤凰县公安局沱江镇派出所民警当场人赃俱获。经鉴定,涉案的四支砂枪具有正常射击性能,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具有致伤力。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藤某、李某阳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红网
作者:胡明智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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