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系湖南省安化县人。2013年3月30日上午,董某某在安化县仙溪镇敬老院后面的一场所内参与“押三公”赌博,期间因赌资问题与赌友吴某某发生争执,冲突中,董某某被吴某某打了一记耳光。在冲突吃亏后,董某某感觉大失面子,当日下午,为挽回面子,怀恨在心的董某某到超市买了一把菜刀,在该镇另一牌馆内找到正在吃饭的吴某某,趁对方不注意对着其后脑勺连砍了三四刀后驾车逃离现场,致使吴某某头部、颈部、手部多处骨折。经安化县公安局司法医检验所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因外伤致头皮裂创、枕骨、右颞骨骨折,枕叶挫裂伤,颅内积气,左前臂皮肤裂创并左尺桡骨骨折,多处肌腱断裂,背部皮肤划伤,其损伤构成轻伤。
当日晚上8点,被告人董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董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128000元,履行完毕后,被害人吴某某向法院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可以宣告缓刑。综合考量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刘建军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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