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李某、田某、王某伙同彭某、陈某(已判刑)窜至沅陵县官庄镇辰龙大道超龙电器超市五楼、官庄镇香茗路3号二楼,由彭某负责开车,陈某负责放哨,李某、田某、王某采取暴力开锁的方式将居民张某、金某家的防盗门强行撬开,盗得居民张某家一台索尼牌数码相机、一部索尼牌MP4及300元现金;盗得金某家现金11000元和180克黄金首饰。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72915元,被盗财物总价值达84215元,所得赃款被参与盗窃人员共同挥霍。
经查:2011年至2012年期间,李某、田某、王某伙同他人从湖南省保靖县流窜至湖南省沅陵县、益阳市、湖北省宜昌市等地,采取暴力开锁方式,实施盗窃作案5次,盗得黄金首饰、现金等财物总价值143018元。2013年3月23月,李某、田某、王某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三人被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田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流窜至湖南、湖北等地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史明华 赵智泉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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