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为牟利于2008年下半年至2010年8月期间,在衡南县冠市镇从事“地下六合彩”活动,于2011年5月13日被衡南县法院判决犯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2年11月19日19:00,罗某为牟利,在衡南县花桥镇金隆宾馆108房以5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罗某某贩卖2小包冰毒(约0.8克),罗某某当场付给罗某现金300元。罗某某购得毒品后与罗某等人在宾馆一起吸食,刚吸完1小包冰毒就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民警从现场和罗某身上共缴获冰毒7小包共重2.68克。经鉴定,从缴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即冰毒)毒品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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