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日,被告人罗某平伙同贺某生(另案处理),去行窃。被告人罗某平骑着自己的摩托车载着贺某生沿107国道、316省道、冠市镇黄竹路口等地来到被害人车某芬的房子后面的木制窗户前,贺某生用手将该窗户一根护窗条上端扳弯,两人从该处进入室内。被告人罗某平点燃一支蓝色烟嘴的白色香烟,并在房间内找寻值钱的财物,中途将烟蒂顺手丢在大门右侧房间地板上。贺某生在一楼厅屋中发现一辆“速卡迪”牌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便从身上拿出一把约10厘米长的腰刀,将摩托车的电线割断,与被告人罗某平一起将车子盗走。当天,贺某生将被盗的摩托车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其一个朋友,贺某生与被告人罗某平各分得赃款900元。被害人车某芬的女儿回家后,发现摩托车被盗,且家中的地板上遗留一截烟蒂,而其家人均不吸烟。这可疑的烟蒂被提取后,公安机关通过烟蒂上残留的DNA锁定了被告人罗某平,此案得以成功告破。
经鉴定:被盗的“速卡迪”牌摩托车价值5396元;从被害人车朴芬家大门右侧房间地面提取的蓝色烟头中检测出的生物成分为被告人罗某平的所留的似然比率为5.88×1014以上。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6日将被告人罗某平起诉至衡南县人民法院。
来源:红网
作者:刘敏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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