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与其父亲共同居住在衡南县栗江镇城基街,其居住的房屋坐西朝东,系砖混结构临街连体门面房,房屋的东面相邻一条南北向的城基街道,南面和北面均为连体临街门面,被告人刘某的父亲在家中做弹棉花被生意。
2013年7月9日20:00,被告人刘某与其父亲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刘建安心生埋怨,一气之下将自己正在吸食的香烟扔到家中一床尚未弹完的棉花被上,致使棉花当场燃烧引发大火。后街上的邻居赶来才将火扑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目前,该案在法院审理中。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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