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于2003年2月份因敲诈陈学某4万余元被衡南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被告人陈某出狱后身体不好,认为自己坐牢是陈学某的原因,遂两次要求陈学某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医药费。陈学某害怕被报复,先后于2007年正月、2007年6月份两次共给予被告人陈某现金5000元。
被害人陈学某在被陈某敲诈现金5000元后一直不敢报案。后衡南县公安局在走访中发现该案,遂于2013年6月16日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
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陈某退还给了陈学某现金3000元,另外2000元陈学某愿意送给被告人陈某治病,已表示谅解被告人陈某。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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