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出生于1994年。2012年10月4日晚8时许,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王某在衡南县宝盖镇“乐得”网吧上网。王某因胡某上网音响音声较大与胡某发生争执,争执中王某掐住胡某的脖子往回推,胡某恼羞成怒,趁王某不注意从裤袋掏出一把折叠式匕首朝王某腰部猛刺一刀。经鉴定,王某的伤势为重伤。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胡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系初犯、庭审中自愿认罪、且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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