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丁某出生于1995年9月,平时喜好上网,曾因盗窃于2011年12月被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但其仍不思进取,竟因无钱上网伙同他人入室盗窃财物。
2013年5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蒋丁某伙同蒋某(已判刑)窜至衡南县三塘镇四塘村雅冲组周某家。蒋某进入周某家一楼盗得一部手机,后由其在一楼坪里望风,被告人蒋丁某进入周某家二楼盗得黄金戒指一枚、白金戒指一枚、铂金吊坠一枚、铂金耳环一枚、铂金项链一根及现金57.5元。经鉴定,被盗的黄金戒指(重3.02克)价值966.40元、铂金戒指(重2.42克)价值798.60元、铂金吊坠(重1.97克)价值650.10元、铂金耳环(重1.03克)价值339.90元、铂金项链(重4.43克)价值1461.90元、手机一部价值30元。
2013年5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蒋丁某伙同蒋某窜至衡南县洲市乡宝庆村肖公塘组周华某家,入室盗得多功能刀具一把。2013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蒋丁某窜至衡南县三塘镇思塘村苗冲组刘某家,入室盗得芙蓉王烟三包。案发当日,被告人蒋丁某被失主刘某抓获,被盗财物均被追回,后被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丁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鉴于其实施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退还全部财物,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康晓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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