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0日,王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谢某,提议前往罗家行窃。当晚21:00,二被告人撬掉门锁进入罗家后,在主卧室内盗窃金银财物若干。经鉴定,此次被盗物品价值5889元。
同年3月13日,二被告人又前往衡南县谭子山镇司马村贯冲组实施盗窃。当晚二被告人潜入被害人李某家,盗得现金100元(1元一张,共计100张)、银戒指一枚、旧手机一个。随后,二人又来到李某家二楼,准备将半桶菜油(约20斤,价值200元)盗出时,被李某夫妇发现,并当场将被告人谢某捉住,因为没有开灯,双方在黑暗中僵持了十来分钟后,被告人谢某趁人不备,挣脱李某夫妇的手,迅速冲出门外,被害人李某上前追赶,因天黑使得谢某侥幸逃脱。事后,二被告人各分得现金50元。经鉴定,此次被盗物品价值400元(其中200元属未遂)。
案发后,王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被告人谢某。被告人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赔付给被害人罗某现金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罗某夫妇的谅解。
来源:红网
作者:李智宏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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